问题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到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 2、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 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4、换证、年检时,需要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材料: 1、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3、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4、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5、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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