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释义 |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3)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4)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 (5)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4)资信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任职证明;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8)房屋租赁协议; (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0)经营场所方位图; (11)标明场所总面积、各区域面积的布局平面图; (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提交所依托的信息网络情况。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自开展网络出版物零售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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