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财产能否被单方债务执行?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个人名义债务需考虑共同财产执行。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下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可不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其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有关。人民法院可对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通知共有人。 法律分析 单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债权人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根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单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拓展延伸 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执行:权益与限制 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执行涉及到权益与限制的复杂问题。在法律上,共同财产通常指的是夫妻、合伙人或共同继承人等共同拥有的财产。当一方面临债务执行时,其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被执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可以被单方债务执行,但需要遵循一定的限制和程序。例如,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基于公平原则,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此外,还需要考虑共同财产的性质、登记情况以及债务的性质等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在债务执行过程中平衡各方的权益,遵循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单方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公平原则、共有人权益保护等因素,并遵循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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