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筹备期届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业申请,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营运资金等; (二)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 (三)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检测认证证明; (四)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五)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材料; (六)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七)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八)为满足银行卡清算业务专营性要求,剥离其他业务的完成情况; (九)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备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开业的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业务开业申请的,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