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他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诱惑、容留等手段卖淫的,应当立案追诉。成立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