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立案规定? |
释义 | 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危害到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一、涉黄新规定 涉黄的规定包括: 1、从业人员违法涉黄行为会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2、普通人走私淫秽物品会被拘役、管制、处罚金或有期徒刑; 3、普通人传播淫秽物品会被拘役、管制、处罚金或有期徒刑; 4、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涉黄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涉黄;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如何定罪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的定罪,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聚众进行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1、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2、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三、组织卖婬罪立案标准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组织卖淫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犯罪情节严重; 3、如果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在前面所讲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4、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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