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与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和规定衔接? |
释义 | 第一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全体成员已有现收现支的退养规定,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逐步过渡的做法。已退养的人员,由乡村或企业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其余人员均参加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一部分人,如乡村干部、企业负责人等,有养老的办法或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乡村、企业愿意办下去,经济上也能承受,可作为补充养老的一种形式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种情况,乡村或企业部分人已在保险公司入保,可以将这部分已办的保险作为企业自办的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予以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已全部在保险公司入保。可维持现状。 第五种情况,一些乡村已办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义务兵保险、民办教师保险等,由于这些保险一般系一次性交费,支付标准大都是几十元,几十年后并不能保障基本生活,所以均可作为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这些人应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选择的缴费档次可以低一些。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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