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 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背书转让的汇票。 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 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 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一、票据上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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