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兑汇票背书与转让有何不同? |
释义 |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一种有效手段,实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信用、结算和融投资功能。转让方式通常在票据背面进行,背书人需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转让限制包括不得转让、完整转让、无条件背书、委托收款和被拒绝承兑等规定。背书转让需遵守法律规定,违规背书人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指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后并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投资功能一种有效手段。 一、转让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二、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拓展延伸 承兑汇票背书与转让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承兑汇票背书与转让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以便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第三方。这种转让需要在票据背面签署背书,并注明受让人的名称。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而不需要签署背书。转让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法律上,承兑汇票背书和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票据纠纷和权益保护时,了解和区分这两者的法律特点至关重要。 结语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一种有效的手段,通过在票据背面签章并转让给被背书人,实现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转让方式通常在票据背面预留背书栏,并要求背书人签章和记录日期,同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转让存在一定限制,如出票人禁止转让、必须完整转让金额等。背书不得附条件,且背书转让的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超过付款期限时背书人需承担责任。了解承兑汇票背书和转让的法律区别对于处理票据纠纷和保护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九条 【付款的币种】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及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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