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登记? |
释义 | 丧偶后子女归另一方抚养。如果另一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则归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孩子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在或者没有负担能力的则归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来抚养孩子。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丧偶孩子归谁抚养 丧偶后子女归另一方抚养。如果另一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则归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孩子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在或者没有负担能力的则归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来抚养孩子。 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权归谁 轮流抚养的抚养权归属于双方。 在司法实践中有轮流抚养孩子的情形轮流抚养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由法院判决; 2、要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一方具有家暴、吸毒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或者夫妻双方两地分居这就不适合轮流抚养; 3、一般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 三周岁的孩子归谁抚养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成年孩子抚养权归谁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该内容由 周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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