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
释义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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