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放火的危害对象只要不是公共财物就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认定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