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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改制若干政策规定
释义
    一、产权界定
    (一)国有建筑企业的净资产,除明确为其他投资主体外,均界定为国有资产。县、区属以上集体建筑企业的净资产,除明确为其他投资主体外,均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二)乡、镇、村集体建筑企业净资产产权界定:乡、镇、村全部投资的,其净资产60界定为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所有,40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乡、镇、村有部分投资的,其净资产按投资比例的60界定为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最低不低于净资产的
    20,其余归其他投资者或企业集体所有;乡、镇、村无投资,但以乡、镇、村名义组建和经营的集体企业,其净资产的20以内界定为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所有,其余归投资者或企业集体所有。
    (三)建筑企业改制前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已被司法机关证实无力偿债,企业改制时可先从资产中提留予以偿债。
    二、产权转让
    (四)三级和三级以下建筑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二级和二级以上建筑企业,国有资本能退出的尽量退出,暂时无法退出的,本着“比例少、尽快退”的原则逐步退出。
    (五)建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经批准也可以通过竞标拍卖等形式出售给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外商等,鼓励购买者一次性买断产权,没有能力一次性买断的,经批准也可以租给企业低息有偿使用。
    (六)全部认购国有建筑企业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按评估价或竞标价下浮40;认购国有产权达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按评估价或竞标价下浮30;认购国有建筑企业产权60以下、不低于2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按评估价或竞标价下浮20。
    (七)个人出资30万元以上购买国有建筑企业产权的,可以在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少于
    30,余额在3年内付清,每年不少于平均数偿还,并应当用个人股权及其他财产抵押,按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缴利息。
    (八)由建筑企业60以上职工共同买断原国有建筑企业全部产权的,经批准,可以按出资职工人数与企业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之积抵扣买断价款,最低抵扣至零为止。抵扣的价款按照出资职工贡献、任职年限和工龄折成个人股份。享受折股的职工应当按不低于同比例出资配股,不愿意配股的不享受折股。
    (九)由60以下职工或其他投资者买断国有建筑企业全部产权,接收80以上原企业职工并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按每人3000元抵扣出售价格;接收95以上企业职工并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抵扣出售价格;最低抵扣至零为止。
    (十)资产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建筑企业和县、区属以上集体建筑企业,在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零”价转让。
    (十一)集体建筑企业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的部分,可全部量化给职工,折成个人股份。量化份额按贡献大小、任职年限和工龄长短确定,享受折股的职工应当按不低于同比例出资配股,不愿意配股的不享受折股。量化折股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县、区属以上集体建筑企业也可以参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个人出资购买建筑企业产权的,不得以原企业的名义或原企业资产抵押贷款转为个人资本投入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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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