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划拨用地,它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等等都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政府才将该幅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如果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单位必须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改无偿划拨为有偿供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