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是: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生命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组织会会致人重伤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是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要件主要包括: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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