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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是哪个?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行政机关是我国环保主管部门,其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是哪个?
    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环保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环保主管部门的身份和职责。县级以上环保行政机关是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行为承担监督和法律责任。对于管辖权的争议,应当报请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我们可以依法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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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