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派出所可以办理身份证吗 |
释义 | 南京派出所可以办理身份证。具体如下: 1、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户口在本市范围内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2、凡年满16周岁,回国、回内地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3、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4、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补办身份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身份证遗失声明;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 5、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综上所述,身份证补办的话需要带上户口本等证件去派出所申请,工作人员是要经过审核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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