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定义及区别 |
释义 | 被告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区别及相关规定。被告在无住所情况下,法院应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在30天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被告可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需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不予采纳或受到训诫、罚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可根据被告意见协商确定,如不一致可由法院指定。在某些情况下,若被告承认原告主张且同意口头答辩,可免除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 法律分析 一、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区别 1、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区别是,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法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有哪些 1、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 2、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3、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和规定。被告在无住所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而举证期限则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由人民法院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协商也对举证期限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指定。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原告的主张得到被告承认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举证期限可以省略,直接进行庭审。根据以上规定,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了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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