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刑事案件是如何起诉的 |
释义 | 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涉外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解答: 您好,根据公、检、法机关案件移送同级对同级的原则,在发生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不协调的时候,应实行管辖调节。即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先向同级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如确认属于涉外刑事案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就应根据自身级别决定是由自己进行起诉,还是应移送上级检察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三)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所送法律文书必须附有被请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果被请求方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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