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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中国,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证据,在法庭上是否有效
释义
    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另外关于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2、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1、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3、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证据,在法庭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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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