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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释义
    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选民资格案件如下: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3、小额诉讼程序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4、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外的裁定书;
    5、调解书。
    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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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