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反诉应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提起反诉应满足哪些条件 1、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三)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四)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需要提出反诉的话,则一定要先搞清楚提出反诉的条件是什么,否则的话法院也是不会接受反诉的。有在反诉中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就反诉而言,要是反诉人不出庭的话,则会按照反诉人撤诉处理,但此时不会影响到本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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