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事诉讼中反诉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反诉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求。此外,该案件必须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时,反诉的诉求跟本诉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反诉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反诉要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反诉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求。此外,该案件必须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时,反诉的诉求跟本诉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反诉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反诉要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民事诉讼中反诉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的基本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反诉应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二、关于反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反诉状怎么写?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具体起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前因后果都非常的复杂,如果被告方要提出反诉,首先得确认自己陈述的事实跟原告陈述的事实是有一定关联的,如果双方还存在着其他的民事纠纷,反诉跟本诉毫无关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立案的。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求。此外,该案件必须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时,反诉的诉求跟本诉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反诉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反诉要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前因后果都非常的复杂,如果被告方要提出反诉,首先得确认自己陈述的事实跟原告陈述的事实是有一定关联的,如果双方还存在着其他的民事纠纷,反诉跟本诉毫无关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立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2 13: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