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1、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2、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5、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2、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5、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6、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8、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9、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1、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12、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13、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14、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15、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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