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医疗纠纷中证据的质证 经过封存、复印的病历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因此,开庭后,法官必须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首先,医院应将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提交法院和患者各一份,并将病历原件提交法院。患者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再核实病历记载内容是否与事实一致,如不一致,则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其他医院的病历、与医生的通话录音,病历书写规范等,还可申请文检鉴定。如证据不足以认定病历是否真实,法官无法判断,会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病历鉴定,鉴定异议部分是否真实及对认定医院的过错是否有影响,如无影响,就会以该病历做为鉴定依据。如异议成立,则被异议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要以双方认定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病历质证在医疗纠纷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如果在病历质证阶段提出异议被采纳,鉴定机构经过审核认为根据无异议部分的病历不能做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那么医院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责任分配 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 1、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适用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2、对于事实清楚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3、有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走,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三、医疗纠纷诉讼的应注意的事项 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有这种情况,按照诉讼阻却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影响医疗事故赔偿额的因素主要有三个:(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