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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
释义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要确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补偿标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经济补偿相对较少。因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往往以侵权纠纷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例中普通存在的问题。所谓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经济赔偿,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对较高。
    因此,医方与患方向法院提出的鉴定申请及赔偿标准都不同。法院到底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两个鉴定都进行,是目前审判实务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本文认为,医患双方应先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患方对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则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进行两个鉴定后鉴定结果出现冲突,法院难以抉择的情形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审判结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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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