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医疗过错鉴定后的质证环节的重要性 |
释义 | 一、医疗机构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两类。一般注意义务或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如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转医义务等。 二、诊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 通常我们应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教科书、权威医学文献报道的成熟理论作为首要的、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同时应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审查案件相关医师诊疗行为与其资质是否相适应。当然不能用专科医院的水平来要求普通医院也不能用高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来要求低级别的医院。同理也不能用专科医院医师的水平来要求普通医院的医师也不能用高级别医师的医疗水平来要求低级别的医师。 三、坚持医疗紧急处置的宽泛原则。 医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时间和机会都非常紧迫的情况下不允许医师作更多的思考和犹豫对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急救性医疗行为我们可以运用民法上的紧急避险理论来判断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坚持并发症的三元处理原则。 ①有过失处理原则。医师在诊疗之前必须对某些可能发生的损害相应地有所认识并且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的并发症而没有预见或未尽告知义务或已预见而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的则属于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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