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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笔迹鉴定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释义
    需要按照情况而定,可以按照鉴定结果来认定和处理的。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整个笔迹鉴定的过程当中当事人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说要确认笔迹鉴定的结果跟案件的审理是有关系的,比如说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举证期限等,而且笔迹鉴定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的。
    一、如何申请笔迹鉴定
    1、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申请鉴定是由当事人提出,如果对方超过举证期限,另一方可以不同意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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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3: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