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区别是:土地性质的定义不同,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这三个方面的区别。土地划拨一般指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出让一般指国有土地出让。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是什么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拍挂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六类情形的土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特别需要明确的是,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建立了国有土地出让的集体认定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出让的具体方式。因此,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六种情形的出让宗地,应当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集体认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二、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款 征地款和土地出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征地款是政府实施土地征收付给农民的,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买地时交给政府的。在土地管理法没有修订之前,这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没有完成之前会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修订后土地管理对此进行了修改,那是另外回事,现在谁都没有看到过修订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什么区别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经济学上,对于地价的权威定义则是: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这说明,土地出让金是一定年期的土地租金的资本化;深入地说,土地出让金是以后一定年期内每年土地租金的贴现;更进一步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对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预收,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租用方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对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预支。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等; 2.土地证书; 3.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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