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依法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资质; 3、没有制定操作规程与控制指标; 4、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没有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6、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7、没有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8、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9、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