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用地工作流程的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拟使用临时用地人向各区县局、分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2、初审。各区县局、分局牵头科室按照要求组织临时用地报批卷宗,并组织相关科室初审会签,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的,通过淄博市自然资源智慧审批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专项”中“临时用地”模块录入提报市局; 3、补正。市局会审科室对报件提出补正意见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在5日内完成补正,并出具补正说明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自然资源智慧审批服务平台,由会审科室根据补正说明重新审查,时限与审批环节相同。5日内未完成补正,按撤件处理; 4、批复。审查通过后,主办科室在汇总各会审科室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后,出具批复文件; 5、归档。市局批复后,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归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