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执案件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而中止执行该怎么办 |
释义 | 1、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请破产而中止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要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凭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一、破产程序的步骤具体有哪些 1、开始程序 (1)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3)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1)破产由法院宣告。 (2)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3)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1)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2)报明债权的时间;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4)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 (1)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2)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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