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销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注销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流程如下: 第一步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第二步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三步 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注销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流程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四步 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五步 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这样公司就注销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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