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逼着辞职时该怎么办呢 |
释义 |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果你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为名逐渐降低你的工资,你有权利不接受,可以申请仲裁 另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比较低的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单位可能就是这个情况,但是你不用担心,只要你有证据你每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这个数字,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你有权利主张按你的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你的月应得工资包括你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种货币性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你上述情况,沈律师认为你所言单位欲单方解除你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2002年3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在你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降低你的待遇和岗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得以亏损为名拒付,所以你不用有这个顾虑担心公司把你逼走又不给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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