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违停扣多少分罚款多少 |
释义 | 自2021年5月1日起,宁波交警已在全市范围内推出“首违警告”的执法措施,此项措施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且需近六个月内在宁波市范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但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等重点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除外 发生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不予处罚,给予首次警告。 给予首次警告条件: 1、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路口以内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6、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7、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违章停车的认定标准: 1、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路段停车; 2、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横道停车; 3、在设置有隔离设施路段或施工地段停车; 4、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停车; 5、在高速公路中、急弯路停车等。 违停一次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车辆违停的具体情况,可以处于2分到12分的处罚,具体如下: 1、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2、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在紧急车道上停车,将会扣6分,罚款200元;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5、市区内停车,或者没有及时驶离这种违章停车情况只罚款200元不扣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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