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