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位。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行为,要与行政行为相区分。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要审查其是否已经用尽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措施,如果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要与行政诉讼相区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等事宜提起的诉讼,系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三、公益诉讼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鼓励人们维护公共利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仍需预交诉讼费用,以防止滥诉。诉讼费用的交纳(包括缓减免)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目前执行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交纳,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特别规定。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仍应统一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一般规定。目前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此,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