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外交事务和防务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其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司法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赖以成功的其中一个关键,是其司法制度独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而这正是普通法法制的基本运作原则。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法庭都能独立作出裁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整体的行政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