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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无效是缔约过失责任吗
释义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它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缔结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起始点应当以要约生效时为准;在要约未生效前,当事人还谈不上就缔约进行磋商,因此也就没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先合同义务既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也不是当事人可以排除的,它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缔约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它的内容依不同情形,主要是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3)一方受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以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因此,一方受有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虽有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另一方未受有损失的,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等,而不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
    (4)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另一方虽受有损失,但此损失并非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造成的,也不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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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