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宅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3、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4、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5、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6、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