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备抵押登记】如果是以生产设备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今年6月,我从个体工商户李某手中以市场价20万元购买了生产设备一台并已交付使用。后某银行向我发函称,李某的生产设备已经向银行设定了抵押,未经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经查,李某确实以该生产设备向银行设定了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进行抵押登记。请问,银行的说法对吗易先生 易先生: 来信收悉。根据你的来信分析,尽管李某的生产设备设定了抵押,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同时该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李某将其生产设备抵押给银行,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但是由于没有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过程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该生产设备的买受人。因此银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了该生产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