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拘留所条例》规定,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于行政拘留的疾病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 的;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四)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六)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