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可以协议处理,否则法院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需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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