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的特点:1)广泛、持久、细节;2)单方事先决定;3)书面明示原则;4)订立合同时一方经济地位优势,可强加预定的格式条款,排除协商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备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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