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是指未正式结婚的男女共同生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被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应当受理。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依法获得正式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状态。如果当事人仅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受理,将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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