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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所谓 “中止执行” 是指因突发情况而需要暂停对某个案件判决的执行工作。例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执行工作暂时无法继续,需要等待明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需要中止执行工作程序。另外,“终止” 与 “中止” 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一个是(终结)的意思,另外一个属于(暂停)的意思。
    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1、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2、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3、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4、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但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情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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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