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人不承认,警方可以通过询问和传唤嫌疑人、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在现场进行堪验检查等方式取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方打人不承认没有证据,可以报警处理,警察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如果经公安调查,认为打人者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犯罪嫌疑人认不认罪,与定罪判刑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没有口供,只要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罪。 如果打人者不承认打人的违法事实,警方可以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被侵害人、传唤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也可以在现场进行堪验检查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