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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怎么报销
释义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哪雹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离休干部医疗报销范围如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早姿樱,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陆丛,其医疗药费报销80%。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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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4: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