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自留地是不可以建房的。首先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或者是承包地,虽然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给,一般是为了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生活条件的。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