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